这个规定主要包括:
禁止使用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选择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医学上确有需要”是指孕妇及其配偶一方或双方已被诊断为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经产前诊断需要终止妊娠的。
因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鉴定胎儿性别。上述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务人员出具的并经其所在单位批准的医学意见书,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规定》还包括对违规者实施的处罚标准:
医疗保健机构非因医学需要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诊所和其他人员非法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设备,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孕妇非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应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孕妇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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