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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2006-6-4    

  胎儿性别鉴定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逐渐推出的,它最早始于80年代。当时我国各地陆续装备了一大批用于检测包括肿瘤在内的各种疾病及妊娠等状况的B超诊断仪,其中不少完全具备性别鉴定的功能。此后随着DNA技术、遗传学研究的不断发展,染色体检测、羊水检查等方法都可鉴定出胎儿性别。在这些技术出现时,政府就明令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除非“医学上确有需要”。

  “医学上确有需要”是指“孕妇及配偶一方或双方已被诊断为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经产前诊断需要终止妊娠的”。据介绍,有些遗传病只在男性或女件中发病,如血友病传男不传女,男性色盲其女儿也会遗传色盲,此时就有选择性别生育的必要。

  求男心切做B超发现女胎便流掉

  根据医学上的需要对胎儿作性别鉴定,是为了保证我国人口质量的一个重要举措。除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做此种鉴定。尽管明文禁止,然而非法对胎儿做B超鉴定的行为,仍阶梯式地从发达地区蔓延开来。有的医生将此当做赚钱的手段,而那些求男心切的父母则视其为“救星”。

  在辽宁省辽阳市黄泥洼镇,B超的牌子公然悬挂在诊所的最显眼处,而诊所里除了B超仪几乎没有其他设备。它是造成黄泥洼镇性别失调的罪魁祸首。该镇1992年至1999年出生人口中,二胎男女性别比例高达306.9:100。在云南省昆明市杨家地,也有诊所公然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收取高额费用,B超检查每次25元,胎儿性别鉴定150元,据了解,就这样生意还异常火爆。

  违法鉴定加剧性别失调十年之后男性找对象难

  面对猖獗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有些地方的主管监督部门却“睁—只眼闭—只服”。辽阳市黄泥洼镇的问题在举报6年之后有关部门才开始着手调查,这6年中当地卫生部门不仅置若罔闻,甚至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力的监督也加剧了性别失调。

  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出现了许多男儿国。在黄泥洼镇小学里,一年级的两个班共有77名男生,30名女生,19名二胎学生中,仅有2名女生。该镇中心幼儿园77名5至7岁的孩子中,只有29名女生。而广西部分地方近年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现象也十分突出,该比例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呈上升趋势。同样的情况也在海南、河南、江苏、福建等省普遍出现。

  在采访时,中国社会科学院让会学博士张翼认为,违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导致人口性别失调。这迟早要冲击未来人们的社会生活,由此引发的后果至少有:

  (1)婚姻市场压力增大,在未来的10年,至少有8%的男性将找不到对象,因此也会导致买卖婚姻的加剧;

  (2)男性单身家庭会增多;

  (3)性犯罪可能会上升;

  (4)离婚率将居高不下;

  (5)某些带有性别特色的职业如幼儿园阿姨、护士等,也会受到冲击。而男同性恋者会不会增多,也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人们逐渐意识到,在重男轻女的思想一时不能改变的情况下,要控制对胎儿的非法性别鉴定,必须靠政府来调控,匀法律法规来惩罚制止违法坚定胎儿性别进而选择流产的行为。

  政府加快立法步伐以期规范生育行为

  80年代末国家计生委就此问题颁发了文件。1989年,鉴于部分地区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情况比较严重,在立法一时又不可能的情况下,卫生部于5月9日下发了紧急通知,严禁对胎儿做性别鉴定。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母婴保健法》,不仅明确禁止违法签定胎儿性别,同时还确立了处罚制裁制度。1996年7月1日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正式实施。1999年4月,辽宁省颁布了同样的规定。今年的5月、7月、10月在海南、河南、广西省等相继出台。而这之中,福建省还制定出《禁止非法使用超声与染色体技术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

  从1989年卫生部下发的紧急通知,到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再到今天各地相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无一例外地把违法鉴定胎儿性别作为一个严肃的现实问题来看待、规范,这之中立法逐步走向成熟完善。有关专家指出,法律作为一种外来力量,用其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一直以来人口学家们都把B超检验后的流产、引产归结为男女性别比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而逐渐完善成熟的立法无疑会缓解目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流产、引产的现状。

  各地法规适用范围扩大,处罚明确化,管理更严格

  与1994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相比,各地出台的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总的来看,地方性法规中关于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规定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主要表现为:

  1.适用范围扩大化:《母婴保健法》第31条只规定该法处罚的对象是违法实施了胎儿性别鉴定的母婴保健工作人员,但它的内涵是什么没有明确,对于孕妇自己要求实施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否要对孕妇处罚也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将处罚的对象扩大到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诊所、孕妇,除此对担任监督职能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员的执法行为也予以规范,例如广西省就规定如果如上工作人员有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2、处罚力度明确化:以前对于违法鉴定胎儿的责任人员,《母婴保健法》只笼统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罚款、取消执业资格的处罚,对于什么情况下适用罚款、罚款的数额等等都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均完善并补充了这一点。

  3、管理严格化:谢本事认为,无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猖獗,反映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于B超室及人员管理上的漏洞,正是这些漏洞给想作鉴定的人们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杜绝了管理上的漏洞,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比例相应就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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